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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章(第1页)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

“文档”

;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

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

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

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

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

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

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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